發表日期:2004-10-06 14:19:22
我同事昨天和併排停車的太太吵架
吵架中她刮了對方的車,
而那個太太也踹了她的車,
後來那個太太去警察局報案
說是"停車糾紛"
說我同事要撞她,
但同事說沒有,是她衝到車前擋住的
現在警官說那個太太要告我同事,
想約她去警局說明
請問
1.我同事應該去嗎? 需要做筆錄嗎? 可以沈默嗎?
(如果要上法庭,是否應先和律師商量?
因為聽說做了筆錄就很難改了...)
2.她要告的是算什麼罪?
3.備案不是不具效力嗎? 不去會比較好嗎?
4.告訴的流程有含警局備案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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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4-10-06 15:00:07
1.接到警察局通知應該到案說明喔!
去的話會做說明筆錄,
小事情照當時情況說不必保持緘默,
不說話似乎有點默認的感覺,
況且只是一件小案子!
雖說警方有自行調查證據的必要,
但警察要做的是太多了,
他們也會認為你不說話不合作而態度越來越差!
警方筆錄做完要仔細看過是不是照你朋友的意思所寫,
文字描述難免有所出入!
2.如果對方要提告訴應該是毀損吧?(刮了對方的車)
若對方沒有受傷要告傷害也告不成!
3.大家都誤會有備案這檔子事,
其實備案是警察局內部的一工作紀錄,
寫謝讓下一般的人知道有發生過這麼一件事,
沒有報案的紀錄,
因此到警察局要是有受理報案會開一張報案三連單給報案人,
既然警方都通知到案說明了就不是備案,
而算是報案,報案了就必須到案說明,
去的話算是對當時的案情說明而已,
不必太擔心!
4.報案警方調查後會移送檢察官開庭審理,
起訴後才會判決,
法院事情太多了,到檢察官那邊就會勸說兩造和解啦,
最後就不了了之了!
話說我娘去年開車到黃昏市場買菜,
突然有個歐巴桑突然重心不穩先撞到車子的鏡子然後在她面前倒下,
我娘都還沒撞到她勒,她全身擦傷多處告我娘撞她,
後來對方提傷害告訴我娘堅持沒撞也不賠她,
只好移送到地檢署去;
檢察官就勸說這樣雙方要跑法院,
耽誤彼此時間,乾脆和解,
要是我我就不肯,不過我娘真的是跑煩了(十多趟),
後來兩千塊和解了事,
如果真的撞了她,她哪會就兩千塊善罷干休啊?
不過你同事這件事要是對方沒受傷就不會太複雜,
但刮了對方的車對方可能會要求賠償,
就得幫人家烤漆囉,
若是你朋友的車也有毀損情形也告她一告以求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