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情抒發

關於"追訴期"的有感而發(文爆長,請自備老花眼鏡)



文章36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2011-05-27

最近又再度炒熱的刑求冤案報導提到,超過10年追訴期所以涉案者通通不起訴,

讓我心裡湧上一些關於追訴期的想法,雖然此案件涉案者(9名軍官)並非達到死刑標準的重刑犯,

但我想討論的重點也不是涉案的這些人該不該死?

或是應該改用哪些追訴期較長的項目來追究他們的刑責?

這沒有太大意義,畢竟最大的問題在於"制度"而不是在於審判者或被審判的"人".

 

司法單位,媒體,政要們該延伸討論的應該是,是否有必要設置重刑案的追訴期?

又是否該延長某些項目的追訴期?

亡羊補牢還為時未晚,最怕就是被模糊了焦點,制度依然沒有絲毫改變,

只隨著黨派口水戰與媒體,輿論搞不清對象的大肆撻伐一番之後就隨著此案件慢慢沉入歷史洪流.

 

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只以粗淺個人觀感而論,

我認為致人於死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本不該有"追訴期"這種東西,

這樣的法律條件怎能稱上公平與正義?

更不知這被認定為"人權"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殺人罪的30年追訴期感覺很諷刺,似乎像是鼓勵殺人犯"你有本事玩躲貓貓逃30年就能換來無罪獎勵",

這完全不合乎正義,甚至根本不合邏輯,

現行追訴期的適切性藉著這樁案件剛好有機會提出改革議論,

但新聞媒體,大眾輿論似乎比較熱衷於"該如何把那9個人定罪"or"撻伐搞特權",

與"軍中黑幕重重","刑求過程秘辛"...等八卦.

那麼...制度的通盤檢討呢? 媒體單位Who care?才懶得研究什麼現行整體制度.

 

環境背景與法令條件跟台灣非常相似的日本已在去年4月廢除達死刑求刑標準的刑事與公訴追訴期,

簡單來說,也就是殺人罪沒了追訴期!不管逃多久都必須付出代價.

日本也同樣在發生了一些無法挽回的案件之後,由受害者遺族協會於2009年號召推動廢除致人於死罪犯追訴期,

一年後即通過改制,也同時延長其他非致人於死項目的刑事與公訴追訴期.

 

台灣的司法改革已經牛步N年,藉此機會是否能一鼓作氣,認真檢討這些存在已久的問題?

如果只憑司法單位自我覺醒,那恐怕要等到地球滅亡以後,

那剩下能期待的到底還有誰?媒體?輿論?官僚?總統?

唉...可能連期待都不要有比較好?

yutin922 在 2011年5月27日 補充:

在某些灰色地帶上,的確能靠執法者運用解釋,採不同條例來起訴罪犯,

然而一旦超越了灰色地帶的範疇,就只能一翻兩瞪眼,沒有任何轉圜空間,

就像這個事件,明確無法以"致人於死"的條件起訴,

那麼還能要執法者怎麼做?

所以我說這沒有太大意義,因為明確不適用的條款就沒辦法使上力量去週旋.

 

即使感覺太不公平,也太令人憤怒,但還是不得不認同虎妻兔媽所言,

"踩著前人的鮮血前進... 有人犧牲,然後換來體制的修正與進步"

這是法律上僅剩的"伸張正義"方法.

 

修法並不是不切實際的理想,所以我舉日本為例,

同樣是發生了無法挽回的事件,他們將無法替受害者伸張正義的遺憾轉換為督促修法的動力,

且讓議案受理後短短1年即通過修法,這也是輿論所發揮的力量,

如果台灣也能傾注民力督促修法,即使無法為亡者伸張正義至少能改善未來的狀況,

這總比什麼都不改變要好上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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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17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我認為致人於死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本不該有"追訴期"這種東西+1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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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kosewu

文章2436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看了心情有點沉重,制度當然重要,畢竟法治的社會一切事情的底線就是法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活著的人要怎麼去執行死板板的法律就大有文章了。

 

追訴權算是一種便宜行事的方法,因為司法的執行都是有成本的,有時真的是為了省成本,躲得過就算你厲害,怕檢調查以往那一大堆出逃在外的犯人和案件查不完。要改當然也可以,可是那不是現在這件新聞事件的重點。現在大家關注的焦點在於要怎樣讓公平和正義適當的申張,或許有人和馬總統一樣覺得那是個案,不是什麼最重要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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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70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我認為致人於死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本不該有"追訴期"這種東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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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bidbid

文章1719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1. 針對那些可惡的軍官.... 修法延長追溯期間還是沒用的

(法律從新從輕,對被告不利的不會溯及既往... 唉)

2. 本案"相關人士"雖然導致了一個生命的消失,但...我還是要說"用殺人罪起訴是很困難的"

至於刑求/濫權/凌虐...算不算重罪?追溯期間該訂為多久?這是立法政策的問題

不過.... 法律制度不是完美的.... 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

3. 記得小時候看包青天連續劇看得大快人心

長大想想,過去的審判,在沒有現代化辦案工具輔助下,想必冤獄更多吧?

古代的判官難道不曾屈打成招嗎?一定有....

只能說法律是踩著前人的鮮血前進... 有人犧牲,然後換來體制的修正與進步

 

PS. 有興趣的人可以GOOGLE "李師科"&"王迎先" 這件事也算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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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kosewu

文章2436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老百姓手無寸鐵無能為力,只能寄望司法給予公道。執法者應該是盡量想辦法在現有法律內達成民眾對公平正義的要求,而不是不曾嘗試就想方設法為罪犯開脫。檢察官起訴不成案的比例不在少數,偏偏碰到特定對象就會幫他們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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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cwuwei

文章498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我也搞不懂"追訴期"的意義何在~

 

做了壞事就是做了,

不是過了10年就煙消雲散沒有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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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25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推一下。認同。

 

徒法不足以自行+111

法律制度不是完美的.... 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111    (除了法律之外,任何制度都有缺點都不是完美的。)

 

永遠找到一大堆可以改善的問題

這就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

 

已經曝光的案件,家屬的冤屈還有社會大眾的輿論,亟需要解決

制度面的改善恐怕緩不濟急,甚至趨於理想化

針對這個案件,我認為法律應該有它的解釋空間

公平正義的伸張非常重要,如果翻遍法條都辦不了這些官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話真的會變成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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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abby18

文章1856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是挑錯法條吧~

這根本就是殺人

用殺人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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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AL1

文章48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7日

看了心情有點沉重,制度當然重要,畢竟法治的社會一切事情的底線就是法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活著的人要怎麼去執行死板板的法律就大有文章了。

追訴權算是一種便宜行事的方法,因為司法的執行都是有成本的,有時真的是為了省成本,躲得過就算你厲害,怕檢調查以往那一大堆出逃在外的犯人和案件查不完。要改當然也可以,可是那不是現在這件新聞事件的重點。現在大家關注的焦點在於要怎樣讓公平和正義適當的申張,
或許有人和馬總統一樣覺得那是個案,不是什麼最重要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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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很政治
就像呂秀蓮跟家屬說的一樣
你們怎麼不來找我申冤....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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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7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5月30日

我認為致人於死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本不該有"追訴期"這種東西+1000000

 

還有商業罪犯~A了上億上千萬

也不應該有追訴期這種東西

應該是一生都可追訴

 

不然有錢人都專鑽法律漏洞

逃亡海外享福

倒楣的還不是受害人和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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