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沒有到離婚這個地步, 可是思考了這個問題
若走到這一步, 我要2個孩子的監護權
上網搜尋了一些資料,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 現在對於年幼子女的監護權在女方經濟穩定的情況下多是判給母親, 看了監護權的判定標準, 似乎大部分是對我有利的,
●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婆家在南部, 我住娘家也在南部但不同縣市, 老公在台北上班, 放假才回來
公婆已退休, 公公開刀過行動有點不便但生活自理ok
有2個小孩, 老大快滿4歲, 老二快滿2歲
小孩自出生跟著我住娘家, 我白天上班(薪資4萬多), 娘家爸媽幫我帶小孩
孩子跟家裡的人相處都很融洽 (他們有2個舅舅/舅媽, 小表哥)
孩子的奶粉/尿布/衣鞋/玩具幾乎全是我買的
孩子的健保掛在我這邊
孩子保險費(醫療險)各2萬多是我繳的, 由我的帳戶扣
孩子的儲蓄險是老公繳
孩子預防針是我付的(全自費六合一、肺炎鏈球菌、輪狀病毒、A肝), 這是付現金, 如何證明是我的錢付的?
老大念私幼小班, 註冊費和月費都是我繳的, 這也是繳現金, 如何證明是我的錢付的?
奶粉尿布在婦嬰用品店買, 多我買, 我的名字申請會員, 只要請店員調出我的資料就可看到歷史購物明細。尿布若是在大賣場買的, 付現/刷卡, 但發票都沒留
法庭上是看證據的, 費用的部分雖是我付然很多是無法提出書面舉證, 且有需要做到這麼細的證明嗎?
我要孩子, 而他們也需要我, 但若無法拿到孩子的監護權, 基本上就不考慮離婚這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