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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小孩的問題



文章100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4月20日

2011-04-20

如果小孩已經生ㄌ~

結果因為夫家長期問題~經濟上可能無法撫養小孩..

也覺得夫家不太會照顧小孩...讓小孩受苦ㄌ

也不想再跟夫家有任何關係~

且夫家不肯離婚~

那該怎麼辦?

 

且就算法官判監護權給女方~

就已經不想跟夫家有任何交集~

那有辦法不讓男方界看小孩來跟女方騷擾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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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4月21日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美芳與志勇結婚五年多,每天承受志勇的冷嘲熱諷,已到忍無可忍的地步。今天志勇又藉機嘲諷美芳,還當著孩子的面,笑美芳「笨得像豬」,聽在美芳心裡很不是滋味。美芳多次向志勇提出要離婚,但志勇都不肯,還對美芳說:「我都沒嫌妳,妳該知足了!」美芳聽人家說,兩願離婚不成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美芳不知要如何請求?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共有十一種: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十一、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婚姻暴力就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暴力涵蓋的範圍很廣,包含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罵。

美芳長期承受志勇言語上的批評及貶抑,這算是精神虐待的一種態樣,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但精神虐待之家庭暴力蒐證不易,美芳在提起官司之前就必須充分蒐證,例如錄音、找人證等,如果長期的虐待,已使美芳造成一些精神疾病或心理上的障礙,如自卑、畏縮、自閉、憂鬱等,也可以檢附精神或心理醫師的診斷書,以證明美芳所承受的精神虐待,確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

若無法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美芳也可以嘗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列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表明這個婚姻的惡質,兩人難以共同生活下去,來請求裁判離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那有辦法不讓男方界看小孩來跟女方騷擾ㄇ?

 

沒辦法吧!男方又沒犯法或家暴

水水可以查詢相關的離婚網站也許可得到答案

http://www.mismarria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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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f0256

文章4349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4月21日

 嗯嗯~ 除非男方那邊有家暴或是燒擾才能申請保護令吧~

因為如果沒原因的不讓對方來看好像沒辦法

男方那邊看能不能在協調

我前夫對我簡訊電話燒擾我申請保護令

後來他就知難而退

己經好幾年沒來看小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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