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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女旅館裸睡 「不算通姦」
這種莫名奇妙的"插入主義",何時才會改呢?這也算恐龍判例吧!惡法還是法....真是讓人無奈....
擁女旅館裸睡 「不算通姦」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4/78/2eww7.html
2010/10/14 04:11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新竹縣已婚李姓男子與曾姓女子相偕出遊,晚間投宿宜蘭縣礁溪鄉旅館,李妻在員警陪同下捉姦,發現丈夫與曾女全身赤裸同眠,憤而控告兩人通姦,但因欠缺發生姦淫行為事證,檢方以不構成通姦罪要件,做出不起訴處分。
李某辯稱,因為要省錢,才會與曾女同住1房,否認與曾女有性行為;李妻在現場採集到衛生紙、衛生棉墊,經警方鑑定後,沒有男方精液反應。檢察官指出,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如果通姦者並未與他人發生姦淫行為,便不構成犯罪要件,最高法院也有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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