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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妻不做家事 夫訴請離婚判准



文章634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2010-06-01

好複雜的故事啊... 讀起來也很有趣味就是

"還要求他用手洗其內衣褲,且不能隔夜。" 哈哈哈... 大家要不要試試 ^_^

記者文筆也很好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1/4/26n6n.html

妻不做家事 夫訴請離婚判准

中時 更新日期:2010/06/01 02:41 馬瑞君/台中報導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太太不做家事,也是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台中縣蔡姓男子即以此理由訴請離婚,因妻子除不洗衣、不照料小孩外,還要求丈夫要手洗她自己的內衣褲,而且不能隔夜,連蔡男父親也跳出來說「兒子變成奴隸」,因二人常因家務分擔爭吵後分居,法官判決離婚。

 

蔡姓男子表示,與陳姓妻子在九十五年十二月結婚,二年後生下女兒。但從事貿易公司內勤工作的妻子孤僻,婚後完全不肯做家事,不協助婆婆煮飯,連小孩洗澡、餵奶、換尿布、哄小孩睡覺等全部都是他包辦,非但不洗衣服,還要求他用手洗其內衣褲,且不能隔夜。

 

蔡男說,他曾試圖和太太溝通,希望她能進廚房,但陳女表明不願意,還說她媽媽叫他乾脆在外面解決晚餐再回家,這樣就不用下廚。每個周休二日陳女都返回娘家,反倒與他們家人同住,卻少有互動。從女兒出生後到二人分居前,行房次數只有三次,還挑明自己是性冷感,叫他「自己解決就可以」。

 

蔡男父親也作證,陳女婚後不理家務、不帶小孩、不與公婆互動,「兒子娶老婆後變成奴隸」,後開家族會議還是談不攏,陳女反而自行回娘家與丈夫分居。

 

但陳女拿蔡男曾傳簡訊「老婆,妳是我心中最美麗的天使,娶妳讓我生活多采多姿」、「同事羨慕的眼神,證明我們非常幸福」,且蔡男贈送首飾,證明二人非常相愛。並稱,下班後就是進廚房或帶小孩,沒有不做家事。九十八年十月協議離婚時,是因先生拿孩子威脅她,當時她才同意離婚,但現在她不想離婚。

 

法官認為,陳女所提證據只能證明當時二人仍有夫妻情感,與後來感情生變、分居無關連;且後來二人確以協議離婚,無心維繫婚姻,因而判決離婚,但考量其女已與母親生活一段時間,因而將孩子監護權判決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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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572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事出必有因,在這個案子中,不做家事只是一種消極抵抗婚姻關係的行為,或許人妻的心早就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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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869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同意雪莉。

 

這案例很奇怪,所有的家事都不做,連小孩也不照顧,這不像一般的女人。

 

 

 

 

Na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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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39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很多老公也是不做家事、不幫忙、不帶小孩,

老婆是不是也可以訴請離婚?

先生這個樣,是理所當然,同樣發生在太太身上,就成了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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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572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womenhere

 

說的真是太好了!

 

對耶....是不是以後這案件可以類推到其他的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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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79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我覺得標題下的很怪

明明法官不是因為家事理由判離

而是因為分居加上之前有過離婚協議才判離的

尤其女兒還判給媽媽,若是她都不顧小孩,怎麼可能判給媽媽?

我覺得記者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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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uf0857

文章1609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womenhere+1

 

說的好

的確更多男人也是這樣做

怎麼不見有女人打官司的

這社會上有太多男女不平等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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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869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因為這己經是"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當然可以訴請離婚。

 

如果還有人的先生孤僻,婚後完全不肯做家事,不協助太太煮飯,連小孩洗澡、餵奶、換尿布、哄小孩睡覺等全部都是妻子包辦,非但不洗衣服,還要求妻子用手洗其內衣褲,且不能隔夜,那就可以比照辦理了。

 

 

 

 

 

Na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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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玟雨

文章135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對阿~一看到這文章~第一個反應是...

那女生如果來訴請離婚是不是也會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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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757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不知為何~

看到娜蒂兒的說明~

我有點想笑~~(苦笑)

我ㄤ是不會叫我用手洗內衣褲

也不會叫我自己解決

但是他堅持跟父母同住

叫我要買房要買自己去買要搬自己去搬

孩子剛出生也都是我把屎把尿的--

他從未參與過孩子的嬰兒時期的照料(半夜也都是我一個人忙)

那~~~如果是幾年前看到這個案例

我可能一時衝動訴請離婚了~~~

幸好老二出生了

孩子的爹終於有一些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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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81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1日

womenhere 水說的真是太對了!

而且如果女方真的什麼也不做的話

那法官就沒有任何理由把孩子判給女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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