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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失業嗎??自我權益要懂得保障!



文章9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4年7月3日

2004-07-03
請了育嬰假就等於失業了嗎?
媽媽們別怕 讓法律來保護妳

一名女姓員工二年前向公司請育嬰假,是全國首位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受惠者,但二年後申請復職,卻被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等理由資遣。該女姓員工於是在台北市市議員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控訴雇主因不滿她請育嬰假而違法解雇;公司則澄清說是單純的人事調整,與育嬰假無關。

兩性工作平等法是婦女團體努力十一年的成果,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實施至今,第一批申請育嬰假期滿的勞工卻發生復職不成的困境,勞政單位應該加以重視,以免政府美意成了失業陷阱,往後受雇者恐怕都不敢申請育嬰假了。

關於育嬰假的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明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而且,受僱者之後申請復職時,除非雇主有同法第十七條明定之情形(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拒絕復職,而且同條甚至明定雇主必須於三十日前通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而上述案例中,該公司以組織調整變更為由資遣該名員工,並未依照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勞工局報備,未獲勞工局核准,即逕行資遣,恐怕有違法解雇之嫌。受僱者依法得向勞工局申訴,如雇主確實有違法情事,勞工局可協助要求雇主讓員工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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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4年7月3日

好像聽說
男生也可以請育嬰假?
還是只有國外才有...?

覺得當女人好可黏的寶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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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eu8373

文章6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4年7月3日

別擔心現在法令其實很完備的所以比較沒有失業的問題除非那是很小沒規模的吧!
另外育嬰留職停薪是夫妻兩人都可申請但是只能有一人申請.所以申請時還必須提出書面資料證明另一半仍有在職喔~申請期限最少半年最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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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tc-325

文章5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4年7月4日

首先,育嬰假是父、母中僅可一方提出申請;
另外我記得這個事件上次新聞中也有提到,
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並沒有訂定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對公司(業者)的懲罰;
不知這是不是真的,如果真的如此,那請育嬰假並非絕對有所保障.....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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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4年7月5日

謝謝樓上二位水水的補充∼∼∼
這樣大家就更清楚囉
也不會傻傻低被呼弄了..

這裡真的有很多東西
可以大家集思廣益一起討論彼此幫助呢

寶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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