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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競止條款有人清楚ㄇ?



文章47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4月23日

2010-04-23

老公要離職了,要到敵對公司上班~~
高層挽留不成,就放話要一個一個告~~
若是沒有使用原公司的技術~
只是使用自己的KNOW HOW,這樣是否也會有影響到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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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5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4月23日

當初有簽約的話~~那會站不住腳喔!!

自己的KONW HOW~~若是已在前公司發生~~

那算歸屬前公司的!!

 

鉛筆爸前公司有簽~離職兩年內不得到相同產業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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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079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4月23日

競業條款是簽形式上的啦

基本上就違憲了,怎麼還有效??

憲法保障人有工作的權利,要告喔??講講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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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marcie

文章100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4月23日

有些know-how是會被公司拿去申請專利的,這點要注意。

 

瑪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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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25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4月23日

wen1228 +2

瑪西+1

 

這個問題前陣子我碰到過, 也去請教我們公司的委託律師

以上兩位水水說的都沒錯唷

競業禁止本來就是違憲的, 它違反憲法中人人都有工作權的條款, 即使簽了也是無效的

但是工作中若有涉及know-how與專利部份, 則不能拿去新公司使用, 牽扯到業務方面的話也要多小心

 

 

幹部跳槽洩商業機密 3人判賠

更新日期:2010/02/23 04:1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雲林縣榮祺食品公司總經理等3名幹部跳槽駿泰公司,將榮祺製程、客戶資料秘密洩漏給駿泰,致榮祺被駿泰搶走5成市場,榮祺以違反僱約保密條款向3名跳槽幹部求償,台南高分院判3人各賠450多萬元、169萬多元與60萬元給榮祺。
洩漏產品製程產品行銷原公司通路
榮祺表示,3名跳槽幹部原任榮祺總經理、副廠長與研發課長,先後在954月、6月與8月間離職,跳槽到駿泰出任總經理、廠長與品管人員。
榮祺指控,總經理離職時未辦交接,將榮祺產品配方、客戶重要資料拿走;副廠長特休後未辦離職,即到駿泰工作;研發課長則將榮祺生產「牛蒡」的標準作業流程洩漏給駿泰,製作技術、配方相同的產品,行銷到榮祺的通路。
965月起,榮祺被駿泰搶走5成市場,一直向榮祺訂購大量牛蒡產品的日本南九州公司,也在3名幹部跳槽後不再向榮祺訂購,轉向駿泰訂購牛蒡,使榮祺蒙受重大商業利益損失。
高分院法官查出,9495年間,榮祺對南九州公司營業額分達1400餘萬與2000餘萬元;96年駿泰量產後35月賣給南九州牛蒡營業額高達1300多萬元,當時南九州明顯減少向榮祺採購。且駿泰生產行銷約10項產品與榮祺相同或近似,駿泰並不爭執。
法官根據證人供述,確認榮祺研發課長曾把榮祺製造牛蒡產品的標準作業流程,交給駿泰員工參考作業;榮祺副廠長也坦言在駿泰生產的產品製作流程與榮祺無異。
法官據此認定3名跳槽幹部違反聘僱契約保密條款,各須賠償離職前平均年收入的3倍違約金給榮祺,其中職務較低的研發課長獲減額賠償,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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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4月23日

競業禁止之約定並非一定無效,有法院的判決可循。最主要還是要看約定內容而定,勞委會依據法院判決及學理論述,對競業禁止訂出一衡酌之標準,在未符合以下條件,公司若要對離職員工提起訴訟,勝訴機率就會比較低。提供給水水參考:
1.        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2.        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3.        勞工擔任之職位 (至少要接觸公司機密或是參與公司技術研發等)
4.        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1)   期間:法院目前接受的是2年以下的期間
(2)   區域:應以企業的營業範圍為限,不得構成勞工擇業的不公平障礙
(3)   職業活動:指不得從事之工作
5.        有無代償措施
6.        違約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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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856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4月23日

放心這種官司公司不會贏...之前就發生過!!(特殊狀況例外)
公司若沒任何賠償,難道叫人家不必養家活口了?
有問題可以打去勞工局問。

 

阿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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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7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4月26日

有些know-how是會被公司拿去申請專利的,這點要注意。  +1

 

我也有簽競業禁止條款 跟 保密條款

針對競業禁止這一項來說

公司必須給你"補償金"  才有效力禁止你到同類型企業

我離職的時候,公司的合約上有註明

1.不能去的公司

2.競業條款期間的補償金額與給付的方式

3.違反合約的罰則

我們公司也有人不簽的~~  因為他說挖角他的公司承諾他會幫他處理這部分的問題

如果沒有補償金,單就一張完全不利於員工的合約,限制員工的工作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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