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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麻煩各位水水做個問卷調查
事情是這樣的
如果人物A於97年6月進入B公司工作,並於97年12月底離職
B公司為次月5日發薪
98年2月收到B公司的97年度扣繳憑單為97年7月-97年12月收到的薪資金額(為97年6月-97年11月的薪資)
99年2月又收到一張98年度扣繳憑單,金額為97年12月的薪資(於98年1月發放)
請各位水水針對這個情況可以發表意見嗎?對或錯!
想調查一下大眾對於自己領到的扣繳憑單是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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