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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育嬰津貼 須確實「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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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9年11月27日

2009-11-27

中國時報【周書婕/台北報導】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今年五月起上路,家中只要有三歲以下小孩者都可以申請,但勞保局最近發現不少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仍在公司上班。勞保局呼籲,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才可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被查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仍在工作,將取消給付;如有溢領,需退回津貼。

 

廿八歲的阿芬在某電子工廠擔任操作員、剛生完小孩,聽說今年五月開始有育嬰津貼可領,「六成薪可領六個月,不拿白不拿!」拿了申請書請工廠負責人蓋章後,填一填就交給當地勞保局辦事處。

 

勞保局承辦人員發現,阿芬的申請書「育嬰留職停薪」一欄確實有單位蓋章,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空白沒填。經向工廠負責人查證發現,工廠只是依阿芬要求蓋章,阿芬根本還在公司上班,不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申請條件。

 

勞保局表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基本精神是讓親自撫育幼兒的父母經濟上無後顧之憂,申請勞工需有三歲以下子女、就保年資滿一年,還必須先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再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上路後,開始傳出微型企業的勞工申請津貼後仍在公司,繼續上班領薪水,形同「領雙薪」。勞保局表示「的確有道德風險」,未來勞保局會不定期查核,如發現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將按其領取的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若涉及刑責,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勞保局提醒,同時育有二名以上三歲以下子女,僅能先請領一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始得再請領另一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父母就保年資都達一年以上,且都符合請領條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必須錯開,不得同時請領。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者需填寫申請書,請公司在申請書上的「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欄」蓋章,再檢附申請人與子女戶口名簿影本及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郵寄勞保局總局,或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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