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分類
  • 心情抒發

新聞: 抓夫伴女裸浴 不算通姦



文章97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0月14日

2009-10-14
 
伴女裸浴不算通姦
 
闖宅警未陪同 蒐證無效妻泣「檢察官好殘忍」
200910月14日蘋果日報
 
【法庭中心╱高雄報導】男子黃靖傑的妻子懷疑丈夫外遇,僱用徵信社跟拍,前年底拍到他與女子陳怡妃上汽車旅館,去年六月又拍到兩人在陳女家中浴室全裸共浴,黃妻怒告兩人通姦。檢方認為黃妻無警員陪同擅闖民宅,取得的照片不能當成證據,且全裸照片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將兩人不起訴。
 
難以接受
黃妻昨泣訴:「我知道婚姻不是靠法律來維繫,但法律是保護婚姻的最後一道防線,這麼明確的證據居然都不構成,檢察官的處分對元配來說真的很殘忍!」陳女昨不在家,不知其回應。
 
簡訊露骨「上吃下塞」
黃妻表示,她不僅握有徵信社跟拍兩人上汽車旅館、在浴室全裸的照片,還有兩人密切通聯紀錄和數十封曖昧簡訊,如「我當傳播妹,輸一次脫一件喝一杯喔?好玩好玩。角色扮演,我會很嗲的」、「買好吃又大顆的葡萄給親愛的塞喔,可以上吃下塞」等露骨簡訊。
黃妻說,為此受盡折磨,暴瘦十公斤,每天吃不下睡不著,不是忘記車子停在哪裡就是迷路,整天精神恍怱,連女兒也哭著叫她不要如此折磨自己。
黃妻指出,前年十一月,她發現丈夫常躲起來講電話,懷疑他有外遇,僱徵信社跟監,沒幾天就發現老公與陳怡妃上汽車旅館,又在老公車內發現一串鑰匙及陳女電話帳單,她質問鑰匙來源未果與丈夫大吵一架。事後,她將鑰匙收蔵起來。
她說,去年六月三日晚間,黃靖傑稱當晚有應酬外出,但她隨後接到徵信業者通告丈夫出現在陳女住處,她帶著鑰匙和徵信業者到陳女家。她回憶「沒想到一開門我就聽到女人的呻吟聲,打開浴室看到兩人全身光溜溜,我呆住了!我根本沒想到他們會在那個時候做那檔子事!」
 
辯稱陳女同浴室如廁
黃妻怒告通姦,兩人辯稱當天是被雨淋濕,黃男先進浴室洗澡,陳女肚子痛緊急跑進廁所,才會一起出現在浴室。
檢察官認為,黃妻未徵得陳女同意,沒有警員陪同,擅闖陳女住宅以DV和相機蒐證,違法取得的影像沒有證據力;其次,照片、影片只看到兩人上汽車旅館及在浴室全身赤裸,雖有瓜田李下之嫌,但無法證明兩人確實有性行為,不構成通姦,對兩人處分不起訴。

 

 
最近常看到這種讓人無言的判決...真的很無言 =.=
Rose609queen 在 2009年10月14日 補充:

沒錯啊~

我就是因為覺得這樣的判決讓我覺得很傻眼也很無言

所以才要PO在這提醒各位太太們要自求多福

不然

下次看到類似的新聞~

我的反應該是~活該嗎?誰要你法律知識不足!

只不過是新聞嘛~看看就好

幹嘛搞的那麼嚴肅!

  • 加入最愛

  • 檢舉文章

  • Line分享

  • FB分享

文章66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0月14日

不曉得如果檢察官的太太或老公也脫光光跟別人在浴室洪浴

還會狠心做出這種判決嗎??

一直覺得台灣司法的檢察官,有些真的很沒有同理心和腦子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52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0月14日

不是由msn的字詞裡就可判定離婚嗎?

這什麼這都這麼明顯了

還不能溝成通姦

檢舉此篇回覆
Lv1 bidbid

文章171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0月14日

這個判決/處分書一點也不令人驚訝,

是因為版水不是念法律的緣故吧?(我沒有歧視或輕慢的意思)

法律上講「通姦」,本來就要證明有「男女性器接合」的行為,

(連口交都還不算!)

簡訊也不能代表什麼,第三者只要說「那是挑逗的文字」而已,

所以人說捉姦在床,有一定的道理在!

(就是要找到保險套、衛生紙等這種足以證明『性器接合』的物證)

法律上說「罪疑惟輕」!證據不足只能從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這就是我認為這樣子的結局一點也不令人意外之故。

 

至於hold545 說的離婚另外一回事,

只要婚姻有重大破綻、難以維持,

法院不會勉強為持一個「貌合神離」的婚姻,

離婚與否是民事,民事的證據要求沒刑事這麼強烈。

 

PS. 補充一個司法八卦:

有位女法官與人通姦生了孩子(驗DNA後發現),

先生(也是位司法官)來告法官太太妨害家庭,

但由於孩子是在國外受孕的,

承辦人也只好不起訴(無管轄權)!

 

所以希望各位水水在看到一些新聞報導,

能多思考自己可以學到什麼(藉由別人的錯誤使自己成長),

而不是一味說「看到這種判決/處分書很無言」!

因為這個判決其實不離譜!

檢舉此篇回覆
Lv1 sh0549

文章25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0月14日

我從這個不起訴處分書想到的問題如下:

第一,妨礙性自主的性交並不限於男女性器官接和,但通姦罪在司法實務上的認定大多採取男女性器官接和的觀點,因此口交雖然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的性交,卻不會構成通姦。一樣的行為,因為罪名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確實有好好檢討的必要。

第二,我猜測,司法實務上之所以常常嚴格限制通姦罪的行為方式,並不是因為想吊書袋或賣弄文字來愚弄一般不是念法律的民眾,其背後思考在於,通姦是否應該除罪化。而在目前通姦尚未除罪化的情況下,司法實務藉由解釋性交概念的方式,讓大部分的婚外情不要透過刑罰來解決,這恐怕是在社會共識未達,修法腳步緩慢之下所採取的漸進式做法吧!

第三,如果將通姦方式限於男女性器官的接和,那同志情侶無論如何都不會構成通姦,反觀異性戀男女卻必須承擔較大風險,由此就可看出,這種解釋確實漏洞百出。

所以,結論是,大家應該好好正視通姦是否要除罪的問題,否則,司法實務就要一直作一些在法律上/人民情感上都漏洞百出的判斷,大家也只好一直無所適從下去,當然,這樣也可能刺激大家去念法律吧?!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3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0月14日

離婚與否是民事,民事的證據要求沒刑事這麼強烈 +1

--------------------------------------------------------------------

那位太太的所蒐集的罪證不足成立老公與人通姦,

但提告民事求償精神賠償及離婚或許有不同的結果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26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0月15日

這類的討論之前就有了,版主可能沒看到那篇

 

離婚是民事案件

只要有破綻大多會判離

 

通姦是刑事案件,引用的法條比較嚴謹

一定要有「進入」的動作才能成立

所以脫光了衣服蓋棉被純聊天也不算通姦

而且一定要有警察在場,這樣取得的証據才有效力

自己私下在別人的地方拍的東西都是違法的 (在飯店或偷拍)

但自己在自己的地方拍到的東西就合法了 (自己家的監視器)

 

談話性節目看很多的人留

檢舉此篇回覆
Lv1 159dir

文章10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0月15日

法律上講「通姦」,本來就要證明有「男女性器接合」的行為,(連口交都還不算!)

不是說法律定了<-它就是真理 (惡法)

通姦生了孩子(驗DNA後發現),在國外受孕的(無管轄權)也覺得很離譜.就說它是惡法還引用(國外法和國內法有牴觸時是國外的法比較好嗎?);

有時訂這些法律的人---是否多為男性or立委諸公 (怕傷到自己),真的有失真理

 

就說它不是好的法律,為什麼不改.立委諸公們

檢舉此篇回覆
感謝您,於veryWed分享您寶貴的經驗,送出前請詳閱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