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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讓我很生氣的新聞 - 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每次看到性侵害犯被輕判的新聞,我都好生氣
既然台灣自認是個保守的國家,就應該大力撻伐這種傷風敗俗的行為
為什麼法官常常會對性侵害犯的作為覺得沒什麼大不了呢
之前的案子,像親臉不算騷擾,熊抱不算騷擾,偷摸不算騷擾
難道是性侵害沒死人,就一定要讓壞人輕鬆過關嗎
這對受害人無形的傷害是一輩子的,很多人會走不出被侵害的陰影
這次的案子更扯,工作表現佳,就可以抵罪
真不知道要說什麼。。。。
[中時電子報]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 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 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 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 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 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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