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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讓我很生氣的新聞 - 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文章155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2009-04-15

每次看到性侵害犯被輕判的新聞,我都好生氣

既然台灣自認是個保守的國家,就應該大力撻伐這種傷風敗俗的行為

為什麼法官常常會對性侵害犯的作為覺得沒什麼大不了呢

之前的案子,像親臉不算騷擾,熊抱不算騷擾,偷摸不算騷擾

難道是性侵害沒死人,就一定要讓壞人輕鬆過關嗎

這對受害人無形的傷害是一輩子的,很多人會走不出被侵害的陰影

這次的案子更扯,工作表現佳,就可以抵罪

真不知道要說什麼。。。。

 

[中時電子報]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 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 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 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 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 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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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81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這...這...這法官是腦袋有問題嗎?

真是"太超過"了!!!

這社會還有公理和正義嗎???

這法官叫他回去重唸啦!

那間學校的?

拜託!

滾回學校去吧!

不要危害世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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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95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有病

如果那位被性侵害得逞的女生

是那位法官的女兒的話

我看他還會不會這樣判

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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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93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現在的法官吃~~X長大的!

如果性侵法條可以讓壞人去勢,我想…性侵比例會減少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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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walt

文章27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 大之貢獻,

......

---這事什麼奇怪的理由啊!!!

對個人法益的傷害(性侵)..

對公司貢獻

相差十萬八千里吧!!

真是奇怪而無法理解的判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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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29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完全是兩碼子事

他怎麼能混為一談

連我們這種市井小民都懂的事,他竟然…

莫名其妙

 

害我都沒形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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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zpc

文章130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法官為什麼沒有監督機制呢?

應該要建立制度來淘汰不適任法官吧

這種判例明顯違背善良風俗及社會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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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nizo68

文章173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我看勸告未來的殺人犯....

也可以多為台灣的科技經濟發展進一份心力~

可以緩刑喔..!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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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92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那意思是...

如果總統/閣揆/前500大企業主性侵女子也是無罪嗎?因為對台灣具有重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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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fiori

文章81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這法官考績丙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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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92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15日

改為丁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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