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自己的創意....被抄襲又販賣......



Lv1 pey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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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5年7月14日

2005-07-14
圖檔超過50K了,所以傳不上來....請點我的電子相簿看..
http://verywed.com/album/fmyAlbum.php?albumID=8701

這是結婚當時,我和兩三位朋友花了好幾天不斷腦力激盪.....經過了多次修正和刪改,才構思出來的創意,然後也花了好幾天的時間排版和美工,整個過程從零到有,才完成了2個版本的創意喜帖.....(因為是喜帖,所以壹週刊改名為「喜週刊」......因為我愛狗,所以蘋果日報改名為「蘋狗日報」)..

上星期我接到舊同事的電話,她今年要結婚了,所以最近常常逛結婚用品網站,
她告訴我,她發現某一間喜帖印刷公司的網站上有一款商品是抄襲我的創意,
我是學美術的,難免會在意這種事......
今天我上那間公司的網站去看,果然看到了!!....
而且..抄得還真像!!! 連logo的小字也一模一樣的啦.....>"<.....
感覺心頭好像挨了一記悶棍一樣!!...

我知道這張喜帖有被人轉寄過,或許是覺得搞笑或另類吧....
也有vw的水水想收藏,寫信跟我要的,我也寄了....
有朋友說想參考我的點子去做帖子,我都覺得沒關係啊....

但是....萬萬沒想到....
它原本是自己和好友嘔心瀝血的「作品」,
現在卻變成了某一間店家的「商品」,...被陳列....被販賣....還有一種論斤論兩的感覺!!(設計費xxxx元.......x張x元....xx張xxx元.....)
這....會不太誇張了點??
既然是標榜「創意」的廠商....應該瞭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直接剽取.....也太不尊重別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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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peyyun

文章47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7月14日

PS.
這是那間印刷公司的網頁內容:

XXX我X妳喜帖網
*搞怪喜帖-喜帖沒創意落伍了*有4頁請慢慢欣賞
喜帖設計費1000元.
讓我們的設計師跟您一起實現創意
印刷價格請點選這裡>>>
forum_user_exchange_7290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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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43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7月14日

怎麼可以這樣!
我對你的喜帖很有印象耶∼
因為我幾乎是跟你同期的,我對你的喜帖非常喜歡,
也很知道你的用心∼
對於這種事情我覺得對方很過份!

我覺得創意真的是無價的,
妳不過與大家分享,並不代表可以被抄襲,
也不代表可以被人家稍稍修改就作為自己的創意∼
那種感覺真是差勁透頂!幫妳一起譴責這樣的行為!
真的是一點也不尊重別人!

如果真的喜歡這樣的想法,
我覺得對方應該要與妳聯絡,徵求你的同意才是!

我很可以瞭解你的感覺,
被抄襲被不尊重真是感到差勁透頂了!


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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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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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5年7月14日

原來是peyyun水水的傑作~~好棒!好有趣!!
之前一直都以為是廠商的創意>-<*
實在不應該,這樣剽竊他人創意...唉~~這樣的商家~~~真的要給他用力譴責這樣的行為!
peyyun水水丫妹也同意樓上橘子的看法``對方應該要與妳聯絡,徵求你的同意才是!
加油
丫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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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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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5年7月15日

拿你的原稿和證明是你的創意的證據去找那間公司請求賠償...要不然就只能告他們侵犯著作權
不過那又是一條漫長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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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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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5年7月15日

沛沛,
那家公司販賣很久了,我還以為你知道這件事勒!
既然你沒有授權,我等等幫你問刑警隊專辦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朋友,
在告訴你消息!
還有啦,你的電話我打了幾次怎麼都沒人接?
我還以為你換電話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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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4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7月15日

先找一些著作權相關法令給你參考,
當時你在寶島以及vw這邊公開發表你的作品就享有著作權的保障囉,

以下摘自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8.asp
你只要調出你當時載網站上發表的時間紀錄就足以證明你比他們的創作早了許多,
加上你的親友也可以幫你證實你的創作過程;

按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已如前述,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此項制度之實施對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有相當之衝擊,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將益形加重,在訴訟上必須證明.....

至於他們所違反的法令
著作權法九十一及九十二條,屬告訴乃論罪

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處六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你先提出告訴等他們跟你和解吧,最少得賠上15萬,要律師的話我幫你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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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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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5年7月15日

怎麼這樣~~~要是我我也會生氣.....
我也有收到過妳的其中一張喜帖~~~~~
妳就尋樓上水水提供的資訊~~~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
看對方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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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peyyun

文章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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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5年7月15日

JOANNA:
「新娘物語」雜誌第12期有報導過我的DIY創作歷程,雜誌我自己還留有一本。喜帖是2003年7月創作的,而且我歸寧時剛好霹靂火要播出完結篇,所以才加上霹靂火的創意。

以前學畫時,老師就曾經跟我們叮嚀過參加比賽的大禁忌:「當你畫的圖是參考自一張照片,你要先確定那張照片是自己拍的~~就OK。如果是拿別人拍的照片來作畫,就萬萬不可!!因為就曾經有學生這樣做,結果不但得獎名次被取消,還吃上官司。」

我電話都沒變呀!!! 現在放暑假了,我都睡到中午的啦~~~~可是也沒看到你的來電號碼,還是你是用市話打的??我可能認不出號碼......

我想先寫信去給那家公司!!
為了寫這封信還大費周章咧,因為這2年沒用Email了,信箱都爆光光了!!我先把我hinet信箱清出來,伺服器上塞滿了上萬封廣告信,砍)))砍到手軟...
妳有我hinet信箱帳號嗎??.....不然我寄私人信給妳...
我的電腦目前掛點了,最近我都用我老公的電腦,所以沒有好友的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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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peyyun

文章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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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5年7月15日

還有..
也謝謝各位水水的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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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4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7月15日

沛沛,
你寫給那家公司的副本我收到了,
但是最好到郵局買存證信函用紙,
把那封信內容以存證信函格式寄給該公司;

我今天上班忘了帶手機,所以還沒連絡到我同學,
那些資料是我自己上網站幫你找的,
寫存證信函是第一要務,
至於他要跟你和解或是等你提出告訴,
以及賠償金的問題就看他們公司的誠意再談,

我昨天看了本壹週刊,
有位媽媽騎車被有線電視公司的電纜線絆倒受傷,
求償15萬捐給台北家扶中心,
我倒覺得這主意不錯,
和解金自己收下是站得住腳啦,但總給人斂財的感覺,
如果和解金拿來幫助台中的世聯會的狗狗貓貓們我倒覺得不無小補,

至於電話,很久以前打的啦,
忘了什麼事找妳,
等我幫你問的刑警隊的朋友再打電話跟你說相關的法律程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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