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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後無任何回應的台中華納婚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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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4年11月22日

2014-11-22

因為婚事生變,故當初付清婚紗包套欲退訂

一開始直接跟婚紗公司副總信箱協商

後由當初接待人員回電表示:無法退費

我於111日直接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

申訴後的15天內到今天都沒有接到華納婚紗的任何回應

1118日天再次提出第二次申訴

讓人覺得華納婚紗是不是想採取拖延戰術

我只想退費,亦不想轉消費

20%我不在意,我只希望退費

如果華納真的要如此的話

我只好請消保官出面協處

 

我的申訴文如下:

本人於103629日前往台中市三民路華納影城婚紗店詢問婚紗包套事宜,後因商談過程中,門市主任據稱必須完成全額付清(39800)後,始得取得該公司提供之優惠,故本人於當下便付清款項,後返家審酌後察覺該合約內容並非完全符合所需,故向華納影城婚紗店詢問退費事宜,但該公司表示合約內容均已明示清楚,不得退費,故本人想請教各位先進,消費者的權益是否如其表示:無法退費。請求內容:是否得依照婚紗攝影契約範本,賣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餘百分十八十是否能退費。

 

 

 

b240285 在 2014年11月23日 補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同一案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101年度消小上字第8號

 

簽訂婚紗包套契約,價金為新臺幣46,000 元,以信用卡支付定金35,000元。

101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判決 婚紗公司應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25,800元)

因為"故應認被告所得收取之定金應僅限於系爭契約總金額46,000元之百分之20即9,200元,是原告僅得請求被告返還定金25,800元【 計算式:35,000元-9,200=25,800元】

b240285 在 2014年11月23日 補充:

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本文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案消費者主張退還定金並提出申訴時,婚紗業者既尚未開始拍攝照片或完成約定之工作,則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本係依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婚紗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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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4年11月27日

今日晚上與華納陳副總約定會面商討合約事宜

在會商過程中,已感受到陳副總確實十分有誠意解決本次合約問題,

亦提供其他方案供我參考,但因婚事告吹,

我實在無心保留這份合約,故婉拒了副總的提案與建議,

僅希望華納婚紗能體會我的感受,在取得彼此平衡點條件下圓滿解決此事,

目前部份合約仍待副總向公司秉報後才能得知後續狀況發展,

期望本件事件能夠在雙贏結果下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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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4年12月6日

感謝華納公司陳副總的協助,目前已與華納公司達成協議,同意退還80%的訂金,雖然在協調過程中沒有得到滿意的回覆,後來經由陳副總出面協助,亦感受到公司方面的誠意,故事情已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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