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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後無任何回應的台中華納婚紗
因為婚事生變,故當初付清婚紗包套欲退訂
一開始直接跟婚紗公司副總信箱協商
後由當初接待人員回電表示:無法退費
我於11月1日直接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
申訴後的15天內到今天都沒有接到華納婚紗的任何回應
11月18日天再次提出第二次申訴
讓人覺得華納婚紗是不是想採取拖延戰術
我只想退費,亦不想轉消費
20%我不在意,我只希望退費
如果華納真的要如此的話
我只好請消保官出面協處
我的申訴文如下:
本人於103年6月29日前往台中市三民路華納影城婚紗店詢問婚紗包套事宜,後因商談過程中,門市主任據稱必須完成全額付清(39800)後,始得取得該公司提供之優惠,故本人於當下便付清款項,後返家審酌後察覺該合約內容並非完全符合所需,故向華納影城婚紗店詢問退費事宜,但該公司表示合約內容均已明示清楚,不得退費,故本人想請教各位先進,消費者的權益是否如其表示:無法退費。請求內容:是否得依照婚紗攝影契約範本,賣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餘百分十八十是否能退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同一案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101年度消小上字第8號
簽訂婚紗包套契約,價金為新臺幣46,000 元,以信用卡支付定金35,000元。
101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判決 婚紗公司應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25,800元)
因為"故應認被告所得收取之定金應僅限於系爭契約總金額46,000元之百分之20即9,200元,是原告僅得請求被告返還定金25,800元【 計算式:35,000元-9,200=25,800元】
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本文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案消費者主張退還定金並提出申訴時,婚紗業者既尚未開始拍攝照片或完成約定之工作,則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本係依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婚紗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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