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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秘說我不尊重她!但我真的就是沒安全感!
對不起~ 我剛重開文件檔發現新秘有補貼了合約內文。 是我第一次開啟時,好像沒開好。 第二頁內文沒跑出來
是我誤會她了。 不過我覺得妞妞有說中我的心聲。 要是一開始新秘就好好的給完整合約,我也不會提出質疑呀~而且這位新秘的本業並不是新娘秘書,沒做新秘這塊,妳生活也不會有問題,我當然害怕呀。
好啦~ 新秘有補上這些條款我也就安心多了。
對了以及我提出大部份新秘都會將服務時間寫在11點,從11點就準備了,這樣應該不會很過份吧??
因為我迎娶關係,時間上的確蠻趕的。應該不會11點準時在餐廳出現,不想再跟新秘爭這一塊。
反正她只要能在我到達前,已經到達也把她的東西弄好,隨時可以幫我整理,我就覺得OK了。
不OK的話,那就是又一個說話不算話的新秘
2. 乙方(新娘秘書)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3. 除上述第二條第2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九十天以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四十五日至第九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至第四十五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4. 本合約內容一旦生效後,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乙方之訂金。
5. 甲方(結婚新人)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6. 除上述第二條第5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甲方需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a.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四十五天以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十。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至第四十五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三十。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六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一百。
希望是最後end~
現在還是有許多新秘是不會附上雙方平等合約的權益書!!
即使新人要求了,新秘有時候還是又會漏掉,最後定案的合約書又變成沒有權益的。
防不勝防~~
最近也從朋友口中聽到她當初的新秘也是一個月前跟她取消,她只好趕緊再找人。
這篇文 內容過多的複雜!! 溝通的方式 磁場合不合,我想並不是每位都能一樣,有些人的相處要用a方式有些人需要用b方式,所以這沒什麼公立性及標準,也無須多關切!! 重點是合約書內文!!
最後重點!! 我自己來個歸納吧!!
請新人務必跟新秘要求 完整合約書!! 不要再讓新秘臨時有事又損害到新人的權益。
而且這對新秘也有一定的保障,才不會有新人事後反悔,讓新秘損失當天的收入!!
尤其是大家有上vw找尋資料的。 請至vw新秘區有合約範本!! 請參考。
都在這兒爬文了一年多,發過文章才被水水告知有這種東西,如果那位水水沒好心跟我說,我可能到現在都還沒注意到vw的功能有這項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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