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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告翁 怒討88萬聘金 嫁入門才發現支票領嘸錢



Lv1 kose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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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2年9月11日

2012-09-11

 

媳告翁 怒討88萬聘金 嫁入門才發現支票領嘸錢

 

2012年09月11日  

【賴又嘉、丁牧群╱台北報導】媳婦為討聘金與公公對簿公堂!台北市劉姓男子前年向徐姓女友提親,劉父依女方要求,開立兩張共88萬元的支票給女方當聘金,徐女婚宴後拿支票兌現卻遭退票,才知公公私下向銀行辦理止付,氣得控告公公追討聘金。士林地院認為,當公公以支票作為聘金給女方時,就產生贈與效力,不得撤銷,昨判公公須付媳婦88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前年3月,劉姓男子帶父母到徐姓女友(約30多歲)家中提親,女方父母開口要大聘66萬元、小聘22萬元,共88萬元聘金,劉父在同年3月28日兒媳訂婚當天,開支票給準媳婦,劉母還送一對結婚金飾給兒媳,兩人於5月9日宴客結婚。 

婚宴後支票止付

但媳婦去年3月24日拿聘金支票到台灣銀行兌現,竟遭銀行退票,才驚覺公公前年9月結婚宴客後,偷偷向銀行申請止付。媳婦不滿聘金飛了,氣得提告向公公討88萬聘金。
徐女的公公出庭反駁,當初陪兒子前往提親,女方開口要聘金都被他拒絕,是兒子請他先開假支票給女方父母做面子,事後再還他,他不得已才開支票,他聲稱:「是被兒子蒙騙,沒有贈與聘金的意思。」他還說,就算有意送聘金,但媳婦兌領支票前,他都有權撤銷贈與,且媳婦至今沒與兒子登記結婚,不算履行婚約,拒絕付聘金。
簡易庭法官調查發現,公公參加訂婚當天,不但以支票當聘金交給親家,且公婆和兒媳還開心合影;結婚宴客當天,媳婦也穿白紗奉茶給公婆,有照片為證,認定公公應有意送聘金給媳婦,否則不會有訂婚、結婚儀式。但法官認為支票兌現前,聘金還沒移轉給媳婦,公公當然有權撤銷贈與、向銀行止付,因此判媳婦敗訴。 

兒證稱父母願給

媳婦不服上訴士林地院二審,兒子劉男也跟媳婦同一陣線作證說:「父母提親時原本答應以現金付聘,訂婚當天卻覺得88萬元現金太多,臨時改以支票支付。」且有證人說,聽到劉男和父母為聘金大吵,劉男還因母親不願付聘金,氣得摔東西,還聽到劉母說:「你自己付。」兒子答應了,劉母才願意開票。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若如公公說法開支票只是給女方做面子,怎麼可能要兒子付款?據我國禮俗,聘金應是男方表達願與女方共結連理的誠意,加上公公出庭時坦承:「家裡也付不出這兩張支票,當初本來是要貸款支付。」法官因而認定公公有贈與聘金意思。 

公公敗訴須付款

法官指出,贈與在權利移轉前雖可撤銷,但依社會通念,聘金最遲應在結婚當天以現金支付,認為公公以支票付聘金時,就等同將現金贈與給媳婦,不得撤銷。
法官並指出,雖然徐女至今沒與丈夫登記結婚,名義上還不是夫妻,但兩人目前同住,也辦了訂婚、結婚儀式,有實質夫妻關係,認定公公無權止付支票,聘金也不能以喜餅及宴客費相抵,昨改判公公敗訴,應付88萬元聘金給媳婦。雙方律師得知判決結果均表示,要視當事人意願再對外回應。
律師廖芳萱指出,若男方在婚前約定要給聘金,婚後卻反悔拒付,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女方可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追討聘金。若雙方還沒結婚,男方才能以婚約未履行為由撤銷贈與。 

大小聘端看約定

即將結婚的民眾陳先生昨聽聞此事,認為「太誇張!」他說:「如果是我爸爸不願意付這筆錢,那我自己會付,因為老婆是自己娶的。」民眾張小姐則說,雖然公公講好要給聘金又反悔很奇怪,但媳婦為了一點錢就跟公公對簿公堂,未免也太無情了。
至於聘金究竟該如何支付?琭薾琈婚顧公司總監Jerry說:「大聘行情價從36萬元到120萬元,小聘從6萬元到36萬元,通常大聘是做面子,只看不收,女方只收小聘,但也有大、小聘都收,看雙方事前如何約定。」
Jerry說,一般聘金都是放在紅包袋裡,「一大疊厚厚的,很好看。」但他遇過一名謹慎的公務員新郎,怕攜帶十幾萬元聘金被搶,結婚時竟把一張匯款單放在紅包袋裡,扁扁的,女方很沒面子,背後直罵新郎不上道。 


為聘金 親家變冤家

★2012/08/29:台中市蔡女與吳男訂婚收120萬元聘金,蔡卻以吳曾冥婚為由拒嫁,因怕吳男討聘金,設定假債權將房屋抵給弟弟,姊弟均遭偽造文書罪起訴。
★2011/08/31:三立前主播林毓芝婚後發現牙醫老公洪斌凱劈腿憤而離家,洪怒告追討聘金等共320萬元,林反控洪劈腿求償220萬元,法官判兩人都不必賠,雙方打成平手(圖)。
★2011/06/09:新北市林姓男子不滿女婿未依約付聘金,告女婿騙未滿20歲女兒出嫁,檢方認女兒非父母財產,女婿獲不起訴。
★2005/06/29:許姓男子應岳母要求匯100萬元聘金做面子,約定婚後還錢,但女方事後拒絕鬧上法院,法官認為100萬元是聘金,判女方不必還。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準新人看法

 


台北
林先生 26歲 服務業
李小姐 27歲 服務業

該給就應給

事件雖然聽起來誇張,但本來講好的事情,該給的就應該給才對,曾經還聽過親戚朋友有遇到,當初協定的聘金沒給,當下就沒結婚了。 



台中
陳美淇 25歲 業務助理

沒必要興訟

我認為當時講好要給多少禮數就應該履行,有困難就一起討論,沒必要走上法院。 



高雄
莊信一 34歲 服務業

女方太超過

女方堅持要這筆錢有點超過,感覺像在賣女兒,雙方結為親戚,沒必要為了錢撕破臉。 



圖為新人結婚的聘金與金飾。資料照片

報你知 聘金源自周朝結婚「六禮」

實踐大學文化史副教授張火木表示,聘金源自周朝制訂的結婚「六禮」,就是六個儀式步驟,包括納采(提親見面禮)、問名(合八字)、訂盟(敲定婚事)、納幣(送訂金給女方)、請期(挑選良日吉時)、迎娶(接新娘拜堂完婚),其中「納幣」就是後來通稱的聘金。小聘是男方第一階段送給女方的訂金,大聘則是男方為表達誠意,在婚前或結婚時再加碼給予的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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