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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如果一個月前取消,要賠所有預估宴會費用的50%!
最近認真找宴客的地點,本來好不容易選定了一家大飯店,準備下訂金,沒想到一收到訂席的契約,一整個傻眼!
不知道其他飯店或宴席的契約是不是也都這樣?貼出來給大家看一下。
「訂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或轉讓其它使用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人為災害 則不在此限,可另議。
取消訂席:
於宴會舉行前三個月以上取消訂席: 客戶須支付之取消違約金為所有預估宴會費用之25%。
於宴會舉行前一個月以上至三個月內前取消訂席: 客戶須支付之取消違約金為所有預估宴會費用之50%。
於宴會舉行前一個月內取消訂席: 客戶須支付之取消違約金為所有預估宴會費用之75%。
於宴會舉行前二週至宴會當天取消訂席: 客戶須支付之取消違約金為預估宴會費用之全額。 」
但是如果是飯店的因素取消呢?沒任何違約規定!
請問是不是大家的宴客場地都這樣?莫非是我自己弄不清楚狀況?
chinetchin 在 2012年8月23日 補充:
所以其他飯店是可以要求增加條文嗎?
我找的這家飯店說一條都不能變動耶!他不刪,我也不能加!
chinetchin 在 2012年8月24日 補充:
所以大家碰到飯店這樣的契約條款,多半都是默默接受嗎?
我是決定不訂這家飯店了。有其他也相同是五星級的飯店,就沒有這樣的約定呀!
考慮去檢舉,但非常懷疑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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