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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如果一個月前取消,要賠所有預估宴會費用的50%!



文章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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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2年8月23日

2012-08-23

 最近認真找宴客的地點,本來好不容易選定了一家大飯店,準備下訂金,沒想到一收到訂席的契約,一整個傻眼!

不知道其他飯店或宴席的契約是不是也都這樣?貼出來給大家看一下。

「訂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或轉讓其它使用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人為災害 則不在此限,可另議。

取消訂席: 
 於宴會舉行前三個月以上取消訂席: 客戶須支付之取消違約金為所有預估宴會費用之25%。 
 於宴會舉行前一個月以上至三個月內前取消訂席: 客戶須支付之取消違約金為所有預估宴會費用之50%。 
 於宴會舉行前一個月內取消訂席: 客戶須支付之取消違約金為所有預估宴會費用之75%。 
 於宴會舉行前二週至宴會當天取消訂席: 客戶須支付之取消違約金為預估宴會費用之全額。 」
 
但是如果是飯店的因素取消呢?沒任何違約規定!
請問是不是大家的宴客場地都這樣?莫非是我自己弄不清楚狀況?

 

chinetchin 在 2012年8月23日 補充:

 所以其他飯店是可以要求增加條文嗎?

我找的這家飯店說一條都不能變動耶!他不刪,我也不能加!

chinetchin 在 2012年8月24日 補充:

 所以大家碰到飯店這樣的契約條款,多半都是默默接受嗎?
 我是決定不訂這家飯店了。有其他也相同是五星級的飯店,就沒有這樣的約定呀!

 考慮去檢舉,但非常懷疑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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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ccliao

文章2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2年8月23日

是,據悉所有飯店都是這樣~
我們當初訂六福皇宮也是這樣的合約,訂金也很硬

我知道我朋友訂君悅,訂金就被收到一半

妳/你可以反向加註有利客人這邊的
一條一條加註回來啊~~~合約本來是雙方要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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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37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2年8月23日

違反消費者保護規定,飯店業者欺負消費者不懂法律

所謂的定型化契約,要以消費者有利為主(民法有相關規定)

契約可以雙方約定,若有不利消費者,則契約無效

建議向消基會檢舉或壹週刊的壹青天專欄,都有消費者保護相關資訊

像這種不肖業者,一定要有人站出來檢舉

才能改善這種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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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19

活動0

發表日期2012年8月24日

幾乎大飯店都是這樣喔,麗庭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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