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公證加登記如何分配?



文章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11月21日

2011-11-21

想請問水水學姐~

因為我想採用公證的,加上因為選了一個有意義的日子,所以剛好那天是假日,想請問一下學姐們,如果公證完去登記,時間上會來不及嗎??登記有分上午或下午時段嗎??一個在士林,一個在三重,麻煩知道的水水告訴我~謝謝!!

gipo681224 在 2011年11月22日 補充:

謝謝水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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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11月22日

你可以打電話去你要登記的戶政事務所問看看,假日登記的話要提前三天預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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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8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11月22日

 可以提前三天去登記,指定結婚日期 ,但不能延後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

 


1.結婚登記制,證件資料齊全約30分內就辦好。


2.「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依據
內政部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向戶政所拿或參考格式下載檔案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 (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六、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3.結婚登記受理時間及預約方式
    登記時請攜帶:結婚書約、雙方之國民身分證、雙方之戶口名簿、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才算生效哦!


  • 結婚登記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另結婚當事人雙方如皆設籍於本市,得於本所夜間延長辦公時段17時30分至20時辦理(如夜間上班遇特殊情形暫停,則暫停受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結婚當事人事先於3日前(不含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預約,得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選舉日、天然災害等,考量人力調度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預約方式: 
    電話預約: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欲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人,本所自即日起提供電話預約,請於3日以前(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申請人:

一、

結婚當事人雙方。

二、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三、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身分證明文件:

(一)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 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備妥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問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二)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備妥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

結婚證明文件:

(一)在國內結婚者,備妥結婚證書或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

(二)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妥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問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兔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備妥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四)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備妥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畢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備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五、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地點: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問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六、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辨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定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七、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政事務所將派員查實辦理。

八、

欲冠配偶之姓者,另附冠姓之約定書(在結婚證書影本空白處寫明,並加蓋雙方當事人印章亦可)。

九、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臺幣50元整。

十、

中英文結婚證明書規費張新臺幣100元整。

十一、

97年5月23日(含當日)以後國內申請結婚登記自登記日生效外,餘結婚案件應於確定後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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