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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音樂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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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1年9月15日

2011-09-15

我的訂婚是在教堂舉行訂婚禮拜完後以歸寧宴的方式宴客,在教堂及餐廰,一般都會播放新人成長MV或婚紗MV,而為了避免這些影片過於枯燥,一般人都會加入音樂背景及配樂。但我家的帥帥昨天跟我說這涉及到版權問題,讓我小小的!了一下,於是今天就來處理音樂的版權。正因為婚禮音樂所涉的版權問題,是會讓人困擾不已的,所以我就特別打電話去問了智財局,並且把相關的資訊整理如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2)2738-0007 轉182分機。

 

主要歸納幾點:

一、【正版cd只能供個人聽】

只要是我們所購買的正版cd,他的權限就是供「個人觀賞」使用,也就是你「個人」必須在【非營利的】情形下,使用這張cd,不能解讀為我可以複製或拷貝或者給餐廳拿到婚禮場所播放(也就是餐廳或宴客會場不能拿你的正版cd來播放,除非你所購買的是公開演出、公開播放版權),白話的來說,你的權限只有觀賞這個cd,而不能分享給別人,是封閉式的,非OPEN的。你買的版權只有供個人用,不是給別人聽的。

 

二、【公開播放未得授權就是侵權】

假如我拿這個正版的cd,請餐廳幫我播放,對不起,這個是「侵權」,就是侵害音樂著作人的財產權,因為你買的CD版權不是屬於「公開播放」的。

 

如果非得要有進場音樂,就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通常是跟音樂公司、唱片公司洽談,或者透過所謂的「著作權仲介團體」(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http://www.must.org.tw/2about_must/2-1.asp?swf=top_02)的「仲介」聯繫方式來取得音樂著作人的公開授權,對此,不同的播放都有不同的授權模式,有些以坪為單位計算播放價格,有些以人為單位計算,有些以年為單位來計算(關於授權方案可參【授權費率】http://www.must.org.tw/3license/3-3.asp?swf=top_03

 

三、【合理使用的過度解讀】

對此,有些人會援引所謂的「合理使用條款」來除罪,一般常見的是學者章忠信的說法【章忠信--結婚典禮 音樂及影片撥放違反著作權法?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204】,不過智財局的解釋是,此並非「合理使用」【註】。

 

四、解決方式:

(一)不使用該進場音樂。

(二)取得授權。

(三)使用無版權之音樂(即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四)請樂團。

 

五、【智財局歷年關於婚禮音樂之相關函示】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令函案號:智著字第10016000101號
令函要旨:有關 貴公司所詢於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宴之音樂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復 貴公司99年9月15日雲朗(99)東字第024號函。
  • 有關本局網頁智慧財產論壇,為自由討論園地,提供各界人士發表與交換意見,原則上本局不予回應,此於本局論壇中已有說明。故您來函所引述98年3月19日本局著作權論壇之回應內容,係各界人士所提供之意見,非本局之見解,合先說明。
  • 貴公司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需視行為人為誰而分別論斷:如行為人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並不構成公開演出;惟對飯店業者、婚禮企畫公司等業者而言,婚禮主人之賓客並非其「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會構成公開演出。(二)飯店業者如僅提供播放音樂之設備,未提供音樂內容(即僅提供空機),由於所提供之服務範圍未及於音樂服務,故並非播放音樂之行為人,本局96年7月6日電子郵件960706之說明與此相異之部分,應予變更。
  • 因所詢部分問題產生疑義,經本局99年12月28日召開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後始函復(會議紀錄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著作權ˍ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ˍ99年度」),不便之處,敬請 諒查。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令函案號:智著字第10016000102號
令函要旨:有關婚宴場所播放音樂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復 貴會99年9月29日中文(99)錄協字第050333號函。
  • 在婚宴中,如播放個人製作之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所製作而成之光碟,如係聲音與畫面結合,則屬視聽著作,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合先敘明。
  • 除上述情形外,於婚宴場所播放錄音著作,對婚宴營業場所或婚禮企畫公司而言,構成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惟如業者僅提供播放設備而未提供音樂內容(即僅提供空機),即該業者提供服務之範圍未及於音樂服務時,則該業者並非利用人,毋需負公開演出授權之責。
  • 因所詢部分問題產生疑義,經本局99年12月28日召開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後始函復(會議紀錄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著作權ˍ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ˍ99年度」),不便之處,敬請 諒查。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28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00128a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 有關您所述為舉辦您的婚禮,從一些電影中剪接了幾個片段,剪輯成一個影片,並加上一些電影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部分,已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視聽著作、音樂及錄音著作的重製行為。除非您係基於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或您所剪輯之影片及音樂等,並非以營利為目地且非常少量時,則符合本法第51條及65條之規定而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
  • 因您所詢部分問題,經本局99年12月28日召開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其結論略以:
    (ㄧ)是否為公開演出應就涉及相關活動之行為人分別論斷:對婚禮主人/喪家而言,出席之人多為其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故不構成公開演出(惟不排除於個案中可能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而構成公開演出)對飯店、禮儀公司、樂團、樂師等表演人而言,係因其營業行為而受託播放音樂或演出,該出席之人並非其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故構成公開演出。
    (二)業者如僅單純提供播放音樂之設備,不包括音樂內容,則非公開演出之行為人,如飯店僅提供播放設備,或音響公司僅出租播放音樂之音響設備;如提供機器設備及音樂內容,則構成公開演出之行為人
    (三)構成公開演出時,如屬營利行為則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例如受有報酬之飯店、禮儀公司、樂團、樂師、音響公司等,應付費取得授權;如非營利且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時,得主張合理使用。
  • 基於上述利用行為之理論,如您在自己的喜宴會場,藉由飯店的播放設備或是您個人的筆記型電腦播放您該剪輯影片,且出席婚宴之人是您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則對您本人而言並不會構成本法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但如出席婚宴之人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時,仍屬公開上映之行為另外如該項播放影片之行為是飯店、禮儀公司之營業行為者,仍屬公開上映視聽著作,如您的剪輯不符合本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者,仍應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
  •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8款及第22條、第25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因所詢部分問題產生疑義,經本局99年12月28日召開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後始函復(會議紀錄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著作權shy;__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__99年度」),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01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91001
令函要旨:
  • 在結婚典禮上播放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本組曾為相關說明,詳請參閱96年7月6日電子郵件960706號函、99年6月23日電子郵件990623b。
  • 在婚禮上播放新人之婚紗、成長MV影片之行為,如果所播放的影片是新人自行準備,且內容係新人自己利用個人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製作而成者,雖然錄製音樂的部分已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重製行為,但因新人製作該影片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有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又新人自行在會場上放映該影片,僅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行為,由於該影片係新人自行製作,自得本於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公開上映該影片,至該影片內之音樂及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隨同影片再現時,因音樂及錄音著作不享有公開上映權,故不須另外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6年07月06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60706

令函要旨:

  • 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在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禮,以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作為背景音樂,不論係飯店提供或賓客自行提供音樂CD,就不同的顧客舉行之婚禮,屬經常性播放音樂之利用型態,不符合上述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而係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另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至若實際播放音樂之人為賓客時,因如無營業場所業者提供播放音樂之機器設備,賓客當無法配合播放,因此二者均有參與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因賓客於營業場所舉行婚禮時已支付相當費用,故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故意。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協會聯繫。
  • 另查,坊間常有民眾在住家附近以「辦桌」方式舉辦婚禮,若婚禮主人以自己之播音設備播放CD,因喜宴賓客對婚禮主人而言,應可認為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之公眾,似不構成公開演出,自無庸討論合理使用之情形。

 

六、依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最近智財法院的裁判並未發現有新人因為播放這些音樂而被訴,如果是和解的關係,則無法正確預估有無被訴的可能性。不過這是畢竟是一個風險,必須要看個人是否願意承受這個風險!

 

附記:由於婚禮音樂涉及到版權爭議,且可能會有法律的問題,提醒各位新人水水們要特別注意,免的因小失大,所以我還特別打電話去問我要放詩歌的【讚美之泉】,本來以為要經過很冗長的授權模式,就是支付15美金填寫電子申請書,後來讚美之泉的事工跟我說如果不是壓制CD給朋友,而在教會、餐廳配著成長PHOTO播放一、二首,就不用填寫電子申請書,我真是遇到天使了,不然我還在想說如果真的要付一大筆費用的話,那就只好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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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ucin76

文章29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9月15日

雖然是這樣說,但至古以來不知道多少場婚禮都是這樣播放的說.....

有人跟我說要小心會被有心人士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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