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訂
我是2/27去中山北路門市看和付訂金5000元,包套總價45800,想退訂,但3/2去門市找業務說要找經理但經理人不舒服目前只有六、日才有上班,所以我在3/5打電話過去告知經理我要退訂,但經理說不行退訂之後3/7打電去消基會,消基會告知不行退訂,還說你是有意願才會付訂金不能退,並說行政院有說除非是超過總額20%才能退,但有爬了一下文,就是以下的文意,但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有誰可以幫忙。謝謝
一、本案第一個爭執點在於,消費者與婚紗業者訂定契約後,得否逕行主張終止契約。
1. 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婚紗攝影契約所約定的內容,為約定一方完成影像拍攝,再由他方依所完成的拍攝內容支付對價,故契約性質應為承攬契約,本案消費者的地位屬定作人,婚紗業者屬承攬人。
2. 其次,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本文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案消費者主張退還定金並提出申訴時,婚紗業者既尚未開始拍攝照片或完成約定之工作,則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本係依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婚紗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的請求。
二、本案第二個爭執點在於消費者終止與婚紗業者的契約後,得否要求婚紗業者退還定金。
1. 消費者終止契約後,婚紗業者拒絕退還消費者所預先支付之定金,主要理由應係消費者違約,故以定金充作違約金沒入。惟查,如前所述,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係基於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故契約之終止即難認有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存在,消費者毋需負擔違約責任,是以婚紗業者於契約終止後即應退還消費者所預付之定金,而不得逕將定金沒收。
2. 婚紗業者若為履行雙方契約進行準備,因此支出相關費用而致損害者,可否要求消費者賠償?就此部分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但書規定,定作人終止契約後:「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惟其損害範圍及數額應由婚紗業者提出證明,而非聽由婚紗業者任意主張損害之數額。
三、綜合以上,本案消費者於婚紗拍攝前即向婚紗業者主張終止契約,屬合法權利之主張,並無違約情況,除非業者能證明於契約終止之前,業者為履行與消費者的契約而支出相關之必要費用,否則婚紗業者即應全額退還消費者所預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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