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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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1年3月7日

2011-03-07

我是2/27去中山北路門市看和付訂金5000元,包套總價45800,想退訂,但3/2去門市找業務說要找經理但經理人不舒服目前只有六、日才有上班,所以我在3/5打電話過去告知經理我要退訂,但經理說不行退訂之後3/7打電去消基會,消基會告知不行退訂,還說你是有意願才會付訂金不能退,並說行政院有說除非是超過總額20%才能退,但有爬了一下文,就是以下的文意,但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有誰可以幫忙。謝謝

 

一、本案第一個爭執點在於,消費者與婚紗業者訂定契約後,得否逕行主張終止契約。

1. 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婚紗攝影契約所約定的內容,為約定一方完成影像拍攝,再由他方依所完成的拍攝內容支付對價,故契約性質應為承攬契約,本案消費者的地位屬定作人,婚紗業者屬承攬人。

2. 其次,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本文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案消費者主張退還定金並提出申訴時,婚紗業者既尚未開始拍攝照片或完成約定之工作,則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本係依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婚紗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的請求。

二、本案第二個爭執點在於消費者終止與婚紗業者的契約後,得否要求婚紗業者退還定金。

1. 消費者終止契約後,婚紗業者拒絕退還消費者所預先支付之定金,主要理由應係消費者違約,故以定金充作違約金沒入。惟查,如前所述,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係基於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故契約之終止即難認有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存在,消費者毋需負擔違約責任,是以婚紗業者於契約終止後即應退還消費者所預付之定金,而不得逕將定金沒收。

2. 婚紗業者若為履行雙方契約進行準備,因此支出相關費用而致損害者,可否要求消費者賠償?就此部分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但書規定,定作人終止契約後:「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惟其損害範圍及數額應由婚紗業者提出證明,而非聽由婚紗業者任意主張損害之數額。
三、綜合以上,本案消費者於婚紗拍攝前即向婚紗業者主張終止契約,屬合法權利之主張,並無違約情況,除非業者能證明於契約終止之前,業者為履行與消費者的契約而支出相關之必要費用,否則婚紗業者即應全額退還消費者所預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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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7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3月7日

給你個電話希望對你有幫助~我之前也遇過相同問題,後來是全退了不過我是在七日內處理的

1999轉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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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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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1年3月8日

那是否可以轉消費,例如換安瓶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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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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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1年3月8日

I我的也不讓我退訂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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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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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1年4月19日

我的也說不能退

唉~~~

明天在直接找能決定的人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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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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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1年4月25日

我的也不能退,大家都解決了嗎?

有沒好心人提供意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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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11月13日

我也是在跟婚紗公司爭取退訂的事

我之前去店裡爭取退訂,對方願意退

但是要扣20%的費用

當天,對方只跟我說會計不在安撫我回去,有在我的合約上寫扣多少金額

昨天店家打來跟我說,要我在附3%的手續費以及5%的稅

這會不會太誇張了

我打去信用卡公司,信用卡公司說3%的手續費不是消費者該負擔的

至於5%的營業稅,我買東西不是含稅嗎?為什麼還要再扣我5%的稅?

太不合理了

繼續爭取我的權益中

有新的消息在跟姐妹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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