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證怎麼做?



文章126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4日

2010-11-04

想請問大家~我12/4訂婚~明年1/11結婚~

想要在明年ㄉ1/17號去法院公證~在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因為1/17是週年紀念~

 

我現在可以先申請ㄇ??要怎麼申請蔫!?!

 

請給我程序~!!

我有自己在網路上買結婚證書~那可以用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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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spig79

文章519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4日

士林地方法院的參考看看

 

現在位置:公證專區>常見公認證事件>公證結婚

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能參與新人之終身大事,是我們的榮幸,祝福大家展開幸福甜蜜的人生新里程。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如下:

 

 

 

 

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聲請。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

 

辦理時間:

原則上資料齊全上班時間內可以隨到隨辦;但是避免現場業務繁忙及當事人久候,建議事先預約為宜;欲假日公證者,請一定事先預約。

為方便業務之安排,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11時及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結婚儀式(如有時間上之特別需求,公證處儘可能配合),另外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均於上午舉行)。提出聲請前,請事先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
本院公證處民國9910月至100年8假日辦理公證結婚之日期如下:

99年10月:3、10、17、23日
99年11月:7、13、21、28日
99年12月:4、11、18、25日
100年1月:1、9、15、23、29日
100年2月:20、26日
100年3月:5、12、20、27日
100年4月:(4)、9、17、24、30日
100年5月:7、15、21、29日
100年6月:5、11、12、18、19、25日
100年7月:3、10、16、23日
100年8月:6、13、20日

 

時間場次擇定後,請覓妥公證當日可以到場觀禮的兩人為證人(證人須滿20歲)後,於公證當日四人一同到場,或事先最晚前1個工作天,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登記:

 

 

 

 

 

公證請求書一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 ,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雙方印章。

 

 

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本處留存影本)。

 

 

結婚人如未滿二十歲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印章。

 

 

結婚人如果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要提出護照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單身證明文件正本(單身證明文件必須是中文或英文,本處留存正本)。且該單身證明文件應經我國外交機關驗證(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結婚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請提出台灣地區旅行證或許可證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且該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供本處留存。

 

 

如果需要公證書英文譯本,請一併提出結婚人的英文姓名(與護照相同,並提出護照影本)及英文地址。

 

 

 

 

 

登記時應繳公證費:依公證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1,500元,需英文譯書者加收400元。

 

 

 

 

公證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參加人員請著正式整齊之服裝。公證完畢,始交付公證書3份,請務必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重要的叮嚀!!

公證程序雖然完成,但是結婚還沒有生效,結婚人當天還要攜帶下列文件,前往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纔會當天生效:

1.公證書壹份(公證書即為「結婚書約」)

2.新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

3.新人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

4.雙方一年內的相片各壹張(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照,國民身分證規格)

5.雙方印章(或簽名)

辦理結婚登記後,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結婚證明書」(中英文版本均有);其他關於辦理戶籍登記事宜,請參考內政部網站「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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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0年11月4日

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公證結婚之手續

一、 結婚日期原則由結婚人自定。
二、 若結婚日為平日時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結婚日為假日時,則請提早一星期前(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預約登記。
三、 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製作。
四、 預約時應攜帶:
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個人戶籍謄本(最近一週內)、 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三個月內之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3.
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須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三個月內之單身公證書。
五、 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
六、 預約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二十分鐘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七、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勿著拖鞋、短褲。


【公證結婚當日應注意事項】

一、 請提前二十分鐘到公證處辦理報到手續。
二、 新郎、新娘及兩位證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
【請務必於出發前檢視是否齊全】
三、 若需更換證人,請至少於婚禮舉行前一天,將更換後證人之身分證影本送至本處,以便結婚公證書之製作。
四、 服裝整齊,勿著拖鞋及短褲。
五、 請自行攜帶照相機。
六、 新郎、新娘可自行攜帶結婚信物,以進行交換信物儀式。


公證結婚管理程序書流程圖

流程圖,相關文字說明如下

1.書寫結婚公證請求書
2.資格審核
3. 製作結婚證書
4.結婚當日報到
5.繳費
6.編列文號
7.用列
8.舉行公開結婚儀式
9.交付結婚證書
10.卷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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