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到的結婚書約,看內容是宣導用的
http://ext.pimg.tw/aden0408/49c26be19c469.jpg
貼我以後要入籍的戶政公告給水水看,應該全國規定都一樣
http://www.patehr.gov.tw/cht/download/check/np5.doc
結婚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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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嚀小語:
1.結婚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到場辦理登記。
2.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雙方當事人其中之一方戶政事務所辦理;若隨同遷入需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9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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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雙方當事人□申請人)
□ 印章(或本人簽名)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
□ 照片(舊、新式身分證應隨同換發,凡新式身分證換發親自辦理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得免繳交相片。若委託換發身分證,原身分證上之照片已逾2年者,請另備新版規格照片1張)
□ 結婚書約(需當事人及證人2人以上簽名或蓋章,書約內容含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或統一證號』、戶籍地址『國外居住地址』)
※新式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
※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授權國內親友辦理,外文(及中譯文)結婚證書及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外文結婚證書,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身分證件(護照)及「取用中文姓名申請書」,如係於國外作成上開文書,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結婚者,應檢附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並另提經境管局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之入出國許可證辦理)。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公證),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書。
※法令宣導: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
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結婚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請逕電洽本所諮詢。
◎本所服務電話:(03)3682851
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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