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的疑問...



文章7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1日

2010-06-21

 

6/24要迎娶+登記了...

有個問題...

書約我知道要自己準備...

那是讓二個證人簽名就好,還是證人跟我們都要去戶政一趟呢??

要準備的東西是不是下列的東西呢?

1.書約

2.身分證

3.不想換照片....所以不準備照片...

4.戶口名簿...我沒有要遷戶口耶...那還要帶嗎?

 

只要帶這些東西而已嗎?^^""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哦...感激不盡哦...3Q^^

aa88201004 在 2010年6月21日 補充:

 

謝謝各位水水的解答哦...我了解了...

那我還有疑問的是...

那我要準備二份書約還是一份呀?

我想自己留一份起來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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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15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1日

二個證人簽名就好,還是證人跟我們都要去戶政一趟呢??

證人不只要簽名,還要蓋章,不需要和你們去戶政

 

準備的東西:

1.書約>>>請先填寫好,方便作業

2.身分證

3.不想換照片....所以不準備照片...

4.戶口名簿...我沒有要遷戶口耶...那還要帶嗎?>>>還是要帶,我們第一次去就是因為沒帶所以被趕回來,我也是沒有遷戶口,但是因為有變更配偶欄,所以無論有無遷戶籍都要帶"雙方"的戶口名簿

5.雙方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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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32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1日

1.書約:一定要帶。

2.身分證:要換成有登記配偶欄的版本,一定要帶。

3.不想換照片....所以不準備照片...:不準備照片沿用新式身份證的照片沒問題。

4.戶口名簿...我沒有要遷戶口耶...:還是要帶,這是規定,主要為確認雙方目前是否有戶籍,不帶就沒辦法受理。

5.印章:這個雖說是不一定要帶,保險起見請一併帶著免得哪裡要蓋章結果手邊沒章可蓋。

證人簽名蓋章在書約上即可,人不用跟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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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99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1日

嗯嗯~

書約要先寫好

證人也要先簽名蓋章但不需要一起去

我是登記當天才把書約寫好

證人一個是婆婆一個是帥弟

 

照片可以不用換

上網查都說要準備近照

我還特地去重拍

結果一去.....戶政人員告訴我可以不用換啊(氣耶!!害我和帥花錢去重拍)

 

戶口名簿一定要帶喔

我戶口也沒牽,但雙方的戶口名簿都要帶

 

印章我去登記時不需要

只有一些東西要簽名

 

PS

台北登記有送小禮物

一對花博馬克杯(不是當場送要填單子和地址里長會送到你家)

雖不是很好的禮物但我覺得不拿白不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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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1日

各位水水

想請教一下

是結婚完再去登記嗎?

還是結婚前就要去登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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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2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1日

結婚完再去登記嗎?

還是結婚前就要去登記了呢?

===============

都可以 .........只是太晚去登記(印象中是超過30天)會被罰款唷!~雖然說不是很貴啦

也有人宴客完過1-2年才去登記阿

我是先登記2家人一起吃個飯^^

在準備婚禮的這一段日子

我們對雙方家長說登記後已經算結婚啦!宴客對我們來說只是補請~~繁瑣的儀式就省一省吧

 

照片方面 我曾看過有人分享戶政事務所的辦事人員堅持要近照(一年內)才能辦

所以,我昨天才剛拉我老公去拍了大頭照

萬一登記那天大家興沖沖去辦,結果不給辦 或是要補件 感覺心情會怪怪的捏...

所以還是花了錢拍新的照片

 

另外

我在網路找的資料

結婚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 身分證(□雙方當事人□申請人)
□ 印章(或本人簽名)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
□ 照片(舊、新式身分證應隨同換發,凡新式身分證換發親自辦理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得免繳交相片。若委託換發身分證,原身分證上之照片已逾2年者,請另備新版規格照片1張)
□ 結婚書約(需當事人及證人2人以上簽名或蓋章,書約內容含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或統一證號』、戶籍地址『國外居住地址』)
※新式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                             
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授權國內親友辦理,外文(及中譯文)結婚證書及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外文結婚證書,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身分證件(護照)「取用中文姓名申請書」,如係於國外作成上開文書,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結婚者,應檢附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並另提經境管局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之入出國許可證辦理)。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註冊)之證明文件中文譯本(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公證),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書。
※法令宣導: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
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結婚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請逕電洽本所諮詢。
◎本所服務電話:(03)3822337
叮嚀小語:
1.結婚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到場辦理登記。
2.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雙方當事人其中之一方戶政事務所辦理;若隨同遷入需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9百元以下罰鍰。
 
桃園縣復興鄉戶政事務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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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1日

感謝kknetkknet 的分享

 

這樣了解了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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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209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2日

回上面幾樓水水說的:

晚登記會被罰款?沒有這一條吧?

戶政事務所的人哪知道你們結婚儀式是何時啊?

現在都是登記制了,有登記才算結婚,不管有沒有儀式吧。

若說錯了請糾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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