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搞不懂為什麼有人會到處蒐集謝卡呢



文章21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2009-11-09

先說喔~~我只是很好奇~~

聊聊我的想法跟聽聽水水的想法喔

 

在非常婚禮上面常常看到有人在蒐集謝卡

基本上~~我覺得若是單純蒐集美美的謝卡當作攝影造型參考

應該都很OK~~畢竟這幾張謝卡都是精華呀^^

 

但我前天看到某位水水的部落格

充滿了謝卡~~據部落格的文字表示該位水水會到處去餐廳拿謝卡

一拿就拿了四五份~~然後再拿到自己的部落格刊登跟同好交換的訊息

 

不知道為什麼 是我心眼太小嗎

要是我看到我的謝卡到處交換~~

淪落何處我都不知道

我會很難過耶!!!

 

基本上以我的立場來說~~

我不太會去蒐集不認識的人的謝卡(除非真的拍得很美)

基本上我也不會給不認識的人謝卡~

除非我知道他是新秘或是純粹蒐藏(我或許會考慮給個2~3張)

但是看到一次要求給個五份謝卡組~卻私下拿去交換

我覺得感覺非常不好

 

甚至若在宴客當天~~

有陌生人沒經過我同意跑來拿謝卡

拿很多組去網路交換

我想我會崩潰吧~~~

Funiwed 在 2009年11月12日 補充:

補充說明喔~~

我看到的部落格不是ckj991943 該位水水的部落格

 

  • 加入最愛

  • 檢舉文章

  • Line分享

  • FB分享

Lv1 engirl

文章93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可能有人以此為喜好吧

相簿公開後也是有人留要謝卡的訊息

我連回都不會回.....

又不認識,給謝卡很怪.

 

在網路上要就很怪了,還到餐廳去拿

就整個很over了 @_@...........也很勤勞 =.=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92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拿別人的照片, 放上網路有危法嗎?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37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如果是我 我只會給一份...拿去交換..感覺很差耶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6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我當初是一開始就說我不要做謝卡....

因為........我不想要印有我的頭像的謝卡...

被丟在路邊..在地上...在垃圾桶裡..............~~!!!

 

不要說別人了,....

就連我自己拿了別人的謝卡我都不知道該放哪好?

丟也不是...不丟也不是....~!!!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30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我也是個愛收集謝卡的人..

所以每次去朋友婚禮我都一定會拿齊一整組

但是有人還特別跑去餐廳拿喔...這樣不會太超過嗎??

 

其實我想大家的相簿應該也都很多人留言要謝卡吧

其實我自己是不會把謝卡給我不認識的人..

因為總覺得這樣怪怪的說~~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410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我有一個同事就很愛收集謝卡...

就像有人收集郵票或棒球卡類似的心情吧!!

越多越好~同一個人的越齊全越好~~

但他還僅限於認識的人在收集啦~~

收集不認識的人~~還跑到會場直接拿~~

我也覺得有些OVER~~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84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對呀

我也覺得很奇怪耶

為什麼要收集別人的謝卡

這種歪風真的不能助長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14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我也有同樣的疑問耶

我是就算去我認識的朋友婚禮也不會拿謝卡的人

總覺得這種東西在當場看看漂亮的照片就好了,帶回家要擺哪裡?

把別人的謝卡拿來當裝飾也很怪押...哪有人家裡牆上放別人的照片...

要把別人照片丟掉又覺得很不吉祥...一整個怪:P

檢舉此篇回覆
Lv1

文章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是不是昨天有一個人的文章阿?賣謝卡套的?

我也覺得這種行為,近似有病。

為什麼要拿不認識的人的謝卡,更好笑的是還交換?

到底是用什麼立場交換?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380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1月9日

我就常被問

結完婚都一年了 還會被問 煩都煩死了

 

妳喜歡收集   很好!

請找那些願意主動分享的好心水水   別來騷擾別人!

 

對於那種要求拿多少張謝卡的人 真的是不知道在想什麼!

憑什麼去拿別人的謝卡來交換?!

那種去餐廳會場偷拿別人謝卡的人 更是其心可議

新人要是不介意也就算了

要是介意的話 包准吃不了兜著走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10600962
二、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檢舉此篇回覆
感謝您,於veryWed分享您寶貴的經驗,送出前請詳閱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