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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yWed判斷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不當商品。
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65條或第8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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