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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決定公布我的新秘



文章4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2008-04-08
小麥
在這之前我都還是認為你不錯
大家要我公布你我也沒說
寄私信給我我也沒回過
認為好來好去沒必要如此
我也知道有很多水水是讓你服務過的
但是沒遇到狀況真的都不知道
原來都是表面

今天你不退訂我無所謂
我本來就不想要
是堂哥抱不平打給你你說願意退訂
原想說那就到此為止

沒想到你態度一日3變
從跟你說要退訂 你狡辯
到我把你的信轉回給你看後 你道歉
到我堂哥跟你要錢後 你造假信

自己做過啥麼自己最清楚
做生意是這樣做的嗎?
說句道歉這麼難?退個幾千元這麼痛嗎?
錢你留著吧..我不需要了
自己查一查我所有給過你的信
有用過全形的逗號跟句號嗎
那不是我的習慣
還有
保留所有的信件才是我的習慣
我做事很小心謹慎的

我自己是新娘子我會這麼扯跟大家都說6.30
跟你這個最重要的新秘說7.30嗎
我相信沒有一個新娘子會如此

我很難過
遇上這些事情
覺得很誇張 如果我不是當事人會感覺像在聽故事吧
可是很遺憾的 竟然都被我賽到

我一直給你機會
你卻不斷做出幼稚行為
我決定公布你
這是你讓我這樣做的

他是李瑾薇 小麥

我願意對我所有發表過的文章內容負全責
絕無誇張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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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lafish

文章4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好糟糕的新祕歐
一點都不專業
是vw的嗎
會不會以後換個名字又繼續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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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對阿!
如果他又換個名字上來,
那就真的很糟糕了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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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6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公佈的好喔
水水不要生氣氣多划不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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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7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搞個律師來壓人,是想要讓吃虧的人啞巴吃黃蓮阿~

水水你就提出人證物證阿~

戴戒指儀式沒有指甲油的照片阿~

人證就是在場等的人還有接她下車的新郎倌阿,

物證要真的上訴訟的話就掉音檔阿(很麻煩)

再來就直接找消保官替你作主阿,

就算他有理,就算物證對他有利,

消保官一般來說都會替你作主讓她退訂金的,

他說你毀謗,你可以說他恐嚇!

消費者為什麼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

那是代表業者該檢討,

不是代表消費者應該被使用律師事務所的公然毀謗條款來恐嚇,

就算新祕勝訴,消費者依法辦理,但是誰敢要一個要告新娘子的新祕阿~

這樣的生意有失厚道也太詭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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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DHAXP

文章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請網友不要在此回應任何事項,本文已經進入法律程序】

找律師事務所來發文要網友們不要回應是施壓還是恐嚇?
律師事務所代表廠商來發言是不是有先經過VeryWed同意?

這樣的事件原本就可以公開來討論, 版主提出自身的經驗也在文中註明對內容負責,這位新祕若是認為這與事實不符要提出法律訴訟, 也該找VeryWed的管理團隊來處理版主的發文, 一個莫名其妙的律師事務所跳出來要求網友不要回應是什麼道理?

新人之所以請新祕到府服務, 不就是希望能免去早起出發到婚紗店等候化妝的不便, 身為新祕如果連基本的準時都辦不到, 如何能讓人放心, 更何況, 版主後來又發了一篇文"新祕問題已處理OK 謝謝大家"
http://verywed.com/forum/read.php?f=1&i=1300800&t=1300800
說明了新祕已經道歉認錯, 版主也只不過提醒其他新人要在簽合約時要白紙黑字寫清楚, 並沒有趕盡殺絕的意思

我自己宴客也請過新祕, 好的新祕不只是造型與化妝的技巧要好, 最重要的是不能耽誤到新人們的儀式與宴客的流程, 畢竟對新祕來說這只是眾多case中的一個, 但對於新人來說卻是此生僅有的一次

無論這整件事如何落幕, 都希望新人們在尋找新祕時要特別謹慎, 如版主所提醒的, 最好把新祕應該到場服務的時間寫入合約當中, 以避免又發生這種不愉快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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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8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還有chrislee067水水,可以提供你們整廠同事被服務的照片嗎,我不是幫任何人講話,只是常常看到廠商自己PO,感覺很差,搞不好我還認識你們同事喔,因為工作關係,跟台積很多工程師認識,也參加過不少喜宴,希望有誤會大家講清楚,不過是那一方說謊,都要還原事情真相,我是個消費者,很幸運碰到很多貴人介紹,從準備到現在,選的婚紗公司,婚紗門市,婚禮婚攝,新祕,主持人都很優,但每次碰到受委屈的新人,都替她們生氣,但也相信不一定是新祕的問題,所以229水水,賺錢很辛苦,如果真的問題在新祕,訂金不但要而且還要加賠償,甚至為了學妹的幸福,請公佈新祕照片吧,不好意思,只是站在一個想知道事實真相的立場花半小時打字回文,無偏袒任何一方, 1207668474_f06b9f302fdccfbb584c83833500ba8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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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4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那個律師文,不論真假,消毒的意圖真的很明顯

再者,再怎麼優秀的新祕也難保會有出錯的時候
名聲並不是一切的保證,只要有一個環節處理不當,立刻就是負面評價。原因無他,新祕可以說這是眾多Case中的一件特例,但是這件特例卻是新人一生中的唯一一次!

如果沒有抱著這樣"唯一"的心態去處理新人的疑問甚至是抱怨,那又如何能怪新人給妳負面評價呢?

結婚是喜事,我想不會有人故意無中生有,只為了攻擊一個自己花錢請來的新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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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我剛跟婚攝調了照片 ---->
(不過有一點我要更正,我頭上有飾品.SORRY)


好累喔
我只是個要結婚的人連發表文章的自由都沒有嗎?

如果只是陳述事實都要被告
那這個網站的功用???

小麥的信說他晚上去美國了
結果很快就能找到律師回我文章

那麼請律師告訴我造假信件犯了啥法?

我會又PO文就是因為他造假說我有寫信給他
感覺不到誠意
我才忍無可忍的
我有做就有做沒做就沒做
要告來吧~證據我都有 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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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sh0549

文章25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8日

ㄟ,建議這個律師事務所更正一下Po文內容,不要把「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條文搞混了!
以下是正確的法條內容: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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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4月9日

如果這樣都告得成
那所有在verywed上面評論婚紗店的人
豈不都要挨告
放心啦 水水 你可以直接主張你是信其為真實的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所說內容的真實性)
不構成誹謗罪的主觀要件
我覺得這間事務所根本是來亂的
最討厭拿法律壓人的人
(p.s.我自己也是法律系出身的)
至於訂金 那最好要看你跟新祕的契約是否有約定唷
像我的就有約定違約不能退
但是如果對方違約一樣要給我相當於訂金之懲罰金
這是對等的條件
好的新祕一定會跟你訂契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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